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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基地无费区政策。进入基地企业一律实行免收市政府及各部门现行征收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基金、资金;免收水电增容费;免收省市设立的收费项目等。

  2、奖励激励政策。基地内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火炬计划项目享受国家、省制发的有关优惠政策;基地新办外商独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属本市留成部分通过财政奖励的方式予以返还。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1O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财政奖励方式予以返还;基地的各类新办项目,其增值税地方留成当年新增部分50%由市财政补贴给企业;基地企业对独立研究开发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可在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的3年内,每年按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销售收入的1-3%进行奖励,对引进技术成功的科技中介人,可在该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的2年内,每年按新增销售收入的0.5%予以奖励;基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5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基地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50%税前扣除。

  3、资金扶持政策。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发展风险基金,重点支持基地内有产业化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市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要划出60%的部分重点支持基地内企业技术创新;建立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信贷投入;引导基地内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开发费不得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规模骨干企业不得低于3%,其他企业不得低于1%,实际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低于规定比例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4、人才开发政策。市政府设立人才开发基金,加快基地人才的引进、培养,改善基地人才结构,全方位推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基地企业聘用的普通高校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最低年收入,
分别不得低于本市城镇职工上年度人均收入的1.2倍、1.5倍和2倍,上不封顶;基地内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按市政府《关于提高优秀拔尖人才有关待遇的意见》政策中的有关规定享受补充养老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和提高工资住房等待遇;市政府设立“产业基地高新技术发展特别贡献奖励基金”,对在基地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给予每人一次不低于10万元的重奖。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实现高新技术产业的“双倍增"目标,科技主管部门将把培育、建设和推动电力电器产业基地的发展作为本地科技工作的主体性工作,进一步集中工作精力,加强工作集成,切实提高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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